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29民初1163号
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和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XK4Y8D。
法定代表人:文贵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2月生,住贵州省长顺县。
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行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