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2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团结以东、规划三号路以北湘江街。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执行***与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孙学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202执1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