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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0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魏某与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202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212元(执行标的7162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