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二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财务总监。
本院在执行***与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大劳人仲字(2016)第78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500元(执行标的64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