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大武口。
被执行人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长庆**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587元(执行标的:11514元、执行费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