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大武口。
被执行人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长庆**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德运创润钛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587元(执行标的:11514元、执行费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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