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初8号
原告:周熙凯,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淋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39MW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237。
负责人:***,该厂厂长。
原告周熙凯与被告陕西淋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周熙凯于202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淋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熙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淋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熙凯撤回对被告陕西淋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8元,减半收取5369元,由原告周熙凯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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