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639号
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67617930P),住所地南通市文峰街道明星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男,196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新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