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2758号
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文峰街道明星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