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774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2774号
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文峰街道明星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奥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