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3558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凤昆,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君廷,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2月8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走访部分群众,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000元及利息,债权已受偿0元,还有1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明
审判员 林浩杰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