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3558-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凤昆,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君廷,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作出的(2020)鲁0683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鲁0683执3558-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