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3558-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凤昆,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君廷,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0)鲁0683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河崖村民委员会的代管资金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叶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