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经合联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经合联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1)鲁0683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经合联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05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71.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战农涛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经合联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东方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经合联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1)鲁0683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经合联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05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71.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