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特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3执5670号-5675号
申请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42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平东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1922189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平东路190号华特工业城132栋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66760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六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092-9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092-909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092-9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