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0534号
原告:深圳市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6001号海航国兴花园华特大厦6AB栋B1601-B1607及B1701-B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89948。
法定代表人:廖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吉利,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6001号海航城6号楼501(海航国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49850B。
法定代表人:雷彬。
被告:深圳市荣海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座17层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H6M93。
法定代表人:雷彬。
被告:深圳市荣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6001号海航国兴花园南苑6AB栋2至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DJK0D。
法定代表人:雷彬。
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海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立即拆除安放在原告办公楼顶面的三台中央空调冷却塔;2.被告深圳市荣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签订的《南联港台片区旧改项目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还建确认协议书(一)》、《还建确认协议书(二)》确认,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6001号海航国兴花园华特大厦作为回迁物业回迁给原告所有。同时,《还建确认协议书(一)》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华特大厦办公楼顶天面层及外立面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回迁给原告的华特大厦办公楼顶天面放置了三台供裙楼商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冷却塔。就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原告曾多次致律师函要求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拆除,且多次与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也承诺作出搬迁计划,保证在返还原告的物业天面上安装的空调冷却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立即拆除搬迁。但时至今日,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仍未予以搬迁处理。此外,被告深圳市荣海通实业有限公司系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被告深圳市荣海达实业有限公司系被告深圳市荣海通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深圳市荣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海达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诸贵院,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海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海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签订《还建确认协议书(一)》,约定:双方于2008年4月14日签订了
《南联港台片区旧改项目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现就原协议书未尽事宜达成补充条款;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回迁安置给原告的办公楼面积为13532.11平方米;回迁办公楼位置位于瑞航路与碧新路交汇处6号楼B座6层至第17层;回迁办公楼楼顶天层和外立面使用权归属原告所有等。
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回迁办公楼建成后,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在该办公楼顶天面放置了三台供裙楼商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冷却塔,原告就此要求被告予以拆除,但被告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签订《还建确认协议书(一)》,约定回迁办公楼楼顶天层使用权归属原告所有。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楼顶天面层是建筑物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是该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由建筑物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故上述约定应属无效。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华特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梅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