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世雄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7075号

原告:深圳市华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廖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宝,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世雄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崔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高,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雯怡,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楼。

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被告深圳市百世雄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深圳市百世雄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百世雄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百世雄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锦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