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二初字第26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山东省邹平县明集镇段桥村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北京西路。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明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明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拉萨市蔡公堂乡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藏族,拉萨市人,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拉萨市蔡公堂乡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案原告需要调取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拉萨市蔡公堂乡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拉萨市蔡公堂乡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