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424民初289号
原告: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平安街与318国道交叉口西100米司法局商品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乡2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9.22元,由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