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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某某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424民初289号 原告: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平安街与318国道交叉口西100米司法局商品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乡2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9.22元,由波密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