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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拉萨市蔡公堂乡兴达建筑有限公司、洛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二初字第26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山东省邹平县明集镇段桥村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北京西路。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明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明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拉萨市蔡公堂乡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藏族,拉萨市人,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拉萨市蔡公堂乡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案原告需要调取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拉萨市蔡公堂乡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拉萨市蔡公堂乡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