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1335号
原告四川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已预交),由原告四川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凌征友
法官助理 胡丽娟 书 记 员 裴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