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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元通建材经营部与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9民初9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山县元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屏山县元通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元通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元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由原告屏山县元通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小平
书记员 杨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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