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西段499号岷江大厦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邹正华。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民乐居小区1幢1层3-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龙圣。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宏。
原告***与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书敏
书 记 员 裴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