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宜宾锐钢建材有限公司、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9财保4号
申请人:宜宾锐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旧州路中段恒兴苑4幢2单元6+1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WR6J1Y。
法定代表人:刘运刚,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恩,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西段499号岷江大厦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78912697XR。
法定代表人:李之泉。
申请人宜宾锐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755元。案外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2510100104990022000036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锐钢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755元,期限至2023年1月25日止。
案件申请费4234元,申请人宜宾锐钢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礼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