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与**、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9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西段**岷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