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29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成鑫彩钢瓦厂,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宗场镇赤岩村3组88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西段499号岷江大厦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成鑫彩钢瓦厂与被执行人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75,57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