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529财保8号
申请人: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西段499号岷江大厦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宜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王场产业园F10地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宜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屏山县屏山镇经开区王场产业园浙川大道的土地和厂房(宗地面积133712m²,建筑面积70049.96m²),案外人屏山恒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60套住房和门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宜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屏山县屏山镇经开区王场产业园浙川大道的土地和厂房(宗地面积133712m²,建筑面积70049.96m²),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屏山恒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60套住房和门面(详见清单),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