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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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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宁0104执保420号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执保42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胶州市胶北办事处*****、***以东房屋(房权证胶自字第522**号)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执保42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