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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某与宁夏天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02民6879号
原告:固某。
负责人: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同心县人,住中宁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宁夏天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原告固某与被告宁夏天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2019年8月27日,原告固某经合法传唤到庭,庭审前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未经允许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固某负担。
审判员  *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