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供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5134011979********。
被执行人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昌林。
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房产,在2015年已经抵押给凉山州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导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