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供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申蓉天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1792号
原告:凉山州申蓉天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AK74U)。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四公里半。
法定代表人:龚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7W52)。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凉山州申蓉天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凉山州申蓉天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申蓉天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申蓉天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凉山州申蓉天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