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286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MA62H67W52。
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0元,由被告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