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4495号
原告:新疆恒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红旗坡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恒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红旗坡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恒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恒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缴纳受理费23177元,退还原告新疆恒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15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