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1民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永海,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8584786325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10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为147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芳
审判员闫立新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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