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28民初39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
被告: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瓦提县恒顺明珠小区二单元4楼。
被告:***,男,30岁,汉族,项目经理,住阿瓦提县。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地区恒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