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7民初1091号
原告:***,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
法定代表人:安会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建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