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1民初75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霍城镇下河西村6社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川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310860604M,住所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川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59.12元,减半收取计18929.56元,由**负担。
审判长索南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旦次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