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青海川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4民初6号
原告: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兴海县唐乃亥乡龙曲沟。
责任人:曹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川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彬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福博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分公司与被告青海川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宏
人民陪审员  角太
人民陪审员  闹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