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722民初5号
原告: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海川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310860604M。
法定代表人:梁小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易某,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武胜县,现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
原告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准备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现原告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3.89元,由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 忠 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义西措忠
书 记 员 格来巴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