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114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安泰大厦东座5楼。
法定代表人:梁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冶生兰
审 判 员  马玉兰
人民陪审员  何东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海明
书 记 员  徐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