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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诗坤、杂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722民初9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杂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杂多县新城区行政中心。 负责人:***。 被告: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大武镇环城南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杂多县扎青乡人民政府,住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 负责人:**,汉族,住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 原告***与被告杂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杂多县扎青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52.35元,减半收取计12426.17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