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722民初9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杂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杂多县新城区行政中心。
负责人:***。
被告: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大武镇环城南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杂多县扎青乡人民政府,住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
负责人:**,汉族,住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
原告***与被告杂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杂多县扎青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52.35元,减半收取计12426.17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