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996号之一
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D。
法定代表人:陈玉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燕,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宇,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P。
法定代表人:肖荣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愚泰,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28元,减半收取39664元,由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警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美珍
书 记 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