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996号之一

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D。

法定代表人:陈玉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燕,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宇,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P。

法定代表人:肖荣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愚泰,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28元,减半收取39664元,由原告北海市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警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美珍

书 记 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