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淮中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626号之一

原告:广西淮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30号广西水利电业基地住宅小区1号楼3单元1-3-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FN3AXY(1-1)。

法定代表人:庞淮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文,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好,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1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52273P。

法定代表人:肖荣超。

原告广西淮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原告广西淮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已与被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签订了相关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淮中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淮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95元(原告广西淮中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8元,由原告广西淮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将减半收取的577.95元直接退还给原告广西淮中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覃毅磊

人民陪审员  潘杏春

人民陪审员  杨怀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韦嘉薇

书 记 员  莫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