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润苗灵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1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肖荣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苗灵有机肥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2层1234号。
法定代表人:游洪模,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润苗灵有机肥料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本案执行费60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润苗灵有机肥料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邹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