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润苗灵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1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肖荣超,董事长。
代理人:陈勇,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苗灵有机肥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2层1234号。
法定代表人:游洪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润苗灵有机肥料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26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润苗灵有机肥料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