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财保2号
申请人: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滨河项目区腾飞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DJOPKOK。
法定代表人:张京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1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52273P。
法定代表人:肖荣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纪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吕心英
书 记 员 周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