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申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执保504号
申请人:成都申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工业区东风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15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申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申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现更名为四川天府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的存款261726.83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申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61726.8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为南充市商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现更名为四川天府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账户为65×××00)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