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鲜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鲜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02民初5752号
原告:内蒙古鲜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俊哗。
被告:**,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内蒙古鲜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鲜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鲜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