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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3226号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花都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15日,汉族,住**县。 被告:**连,女,1963年4月29日,汉族,住**县。 被告:***,男,1988年8月30日,汉族,住**县。 被告:郑智文,男,1985年7月2日,汉族,住**县。 被告:**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区新兴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店镇***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5月3日,汉族,住**县。 被告:**,女,1990年5月29日,汉族,住**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汉族,住**县。 被告:**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梁镇311国道***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8月24日,汉族,住**县。 被告:**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店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郑智文、**县******有限公司、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