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7263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西公路2850号1幢。
原告**诉被告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50,两项合计1,09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诗
书记员张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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