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7263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西公路2850号1幢。
原告**诉被告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50,两项合计1,09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诗
书记员张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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