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7263号之二
申请人:**,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西公路2850号1幢。
曹敏诉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726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99.51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99.5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诗
书记员张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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