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7263号之二
申请人:**,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西公路2850号1幢。
曹敏诉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726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99.51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红鲨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99.5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诗
书记员张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